終審:居屋業主離世供樓家人應佔業權
發佈日期: 2012-11-13 21:37
港澳



終審法院就兩宗上訴個案頒判詞,裁定居屋業主離世,有份夾錢供樓的家人,都可取得部分業權。房委會發言人表示,仍在仔細研究,判決對房委會執行,包括有關轉讓單位條例的影響。
第一宗個案的上訴人卓樹賢,跟丈夫婚後居住在粉嶺昌盛苑。單位是由她家翁及家姑,在九九年透過綠表申請買入。丈夫在一零年因病去世。卓樹賢表示,她和丈夫有份夾錢供樓,一部分業權應該屬於他們。
第二宗個案情況相似,一對夫婦聯名持有,牛頭角樂雅苑一個單位,丈夫離世,兒子和媳婦指,供樓款項大部分由他們負責,應該擁有業權。
終審法院的判詞指,房屋條例的目的,是要防止業主以折讓價買居屋後,在禁售期內轉售圖利等這些行為,所以禁止轉讓,應該是一個很狹義的詮釋,限制登記業主採取實際行動,將居屋單位出售或抵押,換取貸款。
至於家人有份供樓,基於信託原則取得業權,並沒有違反法律精神,不應該包括在內。
終審法院不擔心今次的判決,會有人濫用,利用夾錢供居屋投資物業,這並不符合經濟效益,居屋單位始終需要,在五年的禁售期後,才可以在自由市場出售。
上訴人卓樹賢,對上訴得直,不願多談。
公屋聯會認為,終審法院的判決推翻了,房委會對於非直系親屬,需要補地價的規定。他認為房委會應該盡快修例,例如容許兩個或以上有份供款的人,都列入業主的名單,避免日後爭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