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接受利益款待須謹慎 防賄條例違者可被充公資產|延伸閱讀
發佈日期: 2026-01-22 06:40
生活


廉潔是社會的核心基石,《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對公務員操守有嚴格規管,以防貪污受賄。條例列明,公務員如未經許可接受利益、濫用職權索取利益,或維持與收入不相稱的生活水平,即屬犯罪。當局亦已制定清晰指引,規管公務員接受利益及款待的行為。 根據《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公務員在一般情況下可接受親屬提供的利益,亦可於特定條件下接受私交友好、商人或商業機構所提供的利益,前提是該等利益同樣可供非公務員人士在相若情況下享用。然而,公務員必須注意,不應接受與其有公務往來人士的禮物、折扣、貸款、服務或其他恩惠,以免產生利益衝突或令人感覺欠下「人情」。 雖然款待並不屬於《防止賄賂條例》中法定的「利益」,但公務員仍須恪守守則,避免接受過分奢華、慷慨或頻密的款待,以免影響公務執行的公正性,或損害政府聲譽。 公務員受更嚴謹條文規管 相比一般市民,公務員在《防止賄賂條例》下面臨更嚴格的監管,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財富與收入不相稱:公務員如被指生活水平與收入不符,可能觸犯條例第10條,一經定罪,資產及物業可被充公(第12AA條)。此條文不適用於普通市民。 域外司法管轄權:公務員觸犯某些防賄條文時,無論身處香港或海外,均可被檢控(第4條)。 刑罰較重:公務員違反條例所面臨的懲罰一般較普通市民更重(第5(2)條)。 禁止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除非獲行政長官許可,否則公務員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第3條)。 必須配合執法機構:公務員如被執法機構要求協助調查時不予合作,即屬犯罪(第16條)。 提醒公務員恪守法律 保持廉潔 廉政公署及相關部門持續透過培訓與宣傳,提醒公務員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誠信,避免行為失當。市民如發現懷疑貪污行為,可透過廉政公署舉報渠道反映,共同維護香港的廉潔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