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申請人向房屋署隱瞞個人資產,被裁定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判罰款一萬三千元及監禁十四天,緩刑二十四個月。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案情指被告去年七月向房署遞交公屋申請表,申報銀行存款有約二萬七千多元。
其後房署揭發申請人刻意隱瞞在另一間銀行三個港元及一個人民幣戶口擁有近二百五十萬元存款,因違反《房屋條例》,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裁判官指考慮到案情嚴重,判處被告罰款一萬三千元及監禁十四天,緩刑二十四個月。
根據房委會申請公屋的指引,由填寫公屋申請表當日起計直至獲編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為止,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如入息或資產超出限額,應即時通知房署。
房署表示,會不時隨機抽查或覆核申請者,如有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資料,房署會取消其公屋申請,並作出檢控,去年就有69宗檢控個案。
有房委會委員認為,申請人有責任主動申報,但指申報制度仍然有不清晰的地方。
房委會委員柯創盛說:「例如一些保險金、年金、紅利如何申報,其實對申請人是模糊,六合彩中獎,或其他不同的獎金,現時的申報制度上都沒有清晰指引。如果在申報制度內模糊的指引,容易令申請人跌入陷阱。」
他表示會在房委會會議提出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