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案 黃之鋒黃浩銘送往荔枝角收押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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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8-01-17 02:53

撰文: 無綫新聞

十六人在「佔領行動」期間違反禁制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黃之鋒及黃浩銘分別判監三個月及四個半月即時服刑,至於岑敖暉及其他被告則獲判緩刑。

黃之鋒及黃浩銘被拒絕保釋後,即時送到荔枝角收押所服刑。

兩人早上到法院聽判刑前,指已有入獄的心理準備,黃之鋒說:「無論今日結果判多少個月,3月11日(立法會補選)前或後出來,我們都會以坦然無懼的心去面對。」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表示:「我希望每位香港人能保持勇氣,保持當初『雨傘運動』的初心,我們要『真普選』。」

否認刑事藐視法庭罪的黃浩銘,被判即時監禁四個半月,至於認罪的黃之鋒,判監三個月。

法官陳慶偉解釋,在刑事藐視法庭的程序中,只能由上訴庭處理兩人的上訴申請,兩人須即時監禁,亦不能同其他判刑同期執行。

同樣認罪的前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判監一個月,緩刑一年,並罰款一萬元。同案其餘十三名被告,分別被判監一至兩個月,均獲准緩刑十二至十八個月。

前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稱:「當我決定參與公民抗命行動,我認為以前及未來一樣,我認為有相當強或需做的理由,便會去做。」

法官在判詞指出,黃之鋒案發時多次出言挑戰執達吏,在現場的參與度非常高,示威者當日佔領旺角街道,他們的行為不能改變甚麼,但就影響其他市民的日常生活。

至於黃浩銘,參與程度與黃之鋒相若,當日多次指罵執達吏,鼓動其他示威者留下,加上不認罪,考慮到案情嚴重性及兩人角色有必要判監。

至於岑敖暉是學生領袖之一,但大部分時間只平靜地站在警方防線前,亦曾呼籲其他示威者冷靜,與其他示威者沒大分別。

案發於2014年11月,「佔領行動」期間案中被告被控違反法庭禁制令,在旺角阻撓清場。

法官重申,法庭除了需保障遊行集會的自由,更加要保障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不幸的是,在政治運動中受害最多的往往是貧苦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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