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辱警罪》

即時港聞

發佈: 2018-01-27 02:59

撰文: 無綫新聞

香港近日又再有應否訂立《辱警罪》的爭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說,對是否立法持開放態度,除了解前線警員意見,亦會參考外國經驗。其實鄰近香港的地區和國家都有侮辱公職人員的罪名。

在澳門,雖然沒有「辱警罪」,但根據《刑法典》,任何人侵犯他人名譽便可能觸犯「侮辱罪」。如果被侮辱的是公務員,包括警員,更有可能觸犯「加重侮辱罪」,最高刑罰是監禁四個半月或科最高180日罰金。

澳門以往就有人因為侮辱警員和公務人員而被判囚。

一名澳門女子2015年拍下兩名警員票控她丈夫違例泊車的照片,並上載到社交網站,又留言辱罵警員,結果她被判兩項「加重侮辱罪」罪名成立。另有兩項「不法攝影及照片罪」亦罪成,判監一年。

2014年,一名控煙執法人員在白鴿巢公園執行職務時,遭一名男子粗言侮辱及恐嚇,法院裁定被告「加重侮辱罪」和「恐嚇罪」成立,判罰金9千澳門元,另向執法人員支付4千澳門元損害賠償。

新加坡就在2014年訂立《防止騷擾法》,目的除令市民免受職場、校園及網絡騷擾外,亦有條文規定任何人對公職人員作出不雅、辱罵或侮辱的言行,最高可被判罰5千新加坡元和監禁一年,以往亦曾有人因辱罵警員而被拘控。

至於台灣也有法例,公然侮辱人者可判處短期監禁或300元台幣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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