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市民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議員區諾軒的參選資格,高等法院拒絕批出許可,下令申請人須支付訟費。
法官指,申請人沒有充足理據提出司法覆核,想挑戰一名當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必須透過選舉呈請方式處理。即使提出選舉呈請,根據立法會條例62條,必須由至少10名有權在該選舉中投票的選民提出。申請人自己一人不能提出。
申請人黃大海在入稟狀指,區諾軒2016年曾在中聯辦外焚燒《基本法》,並說過不介意再做一次,行為違反參選時簽署擁護《基本法》的確認書。
黃大海一方昨日在庭上提出,要求法庭頒令政府刊憲,澄清區諾軒並非當選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