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旺角暴動案,其中九名不認罪、涉嫌撬磚及向警方擲物的被告,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法官押後三星期判刑。法官說當群眾擲磚一刻,暴動已發生,各被告都有實質參與暴動。
案中有十一名被告,介乎18至71歲,分別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損壞等罪名,其中九人不認罪需審訊。由於被告人數多,區域法院改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裁定九名被告全部暴動罪成立,部分人亦被裁定刑事損壞及襲警罪成。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指,今次暴動是由非法集結演變而成,參與的人不一定有特定意圖,可以因為看到有騷亂發生隨意加入。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在行為上有參與暴動或有意圖參與。
法官指,已仔細審閱呈堂影片,包括用慢鏡逐格看,確認各被告事發時都在現場,亦有鼓勵其他人參與,部分被告有撬磚、向警方擲磚,或拾起地上的竹枝等雜物。
而警方透過第五被告霍廷昊手機內的相片及影片,證明他當時在旺角,錄音訊息內容提及「一齊玩」、「向警員擲東西」、「在玩火」、「你都可以出來MK」等。霍廷昊解釋是想約女性朋友出來,但法官認為不可信。
法官又指,當時有數十至超過一百人步向警方防線,集體作出威嚇行為,並肯定有數十人向警方擲磚頭等雜物,沒有理會警方要求他們停手。
法官亦說,肯定當群眾擲磚一刻,暴動已發生,他們是蓄意破壞社會安寧,以促進暴動進行及持續,因此確定各被告都有實質參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