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旺角暴動案,其中涉及十一個被告的案件判刑,有九人判監介乎兩年四個月至四年三個月,刑期最長的是當日只有十七歲的青年。法官強調只會考慮被告行為的暴力程度,不會考慮政治訴求。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的被告有十人,介乎19至73歲,分別暴動、刑毀和襲警等罪成立。
案情指,他們前年二月九日分別在彌敦道、山東街及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全部人都有擲磚或撬磚。
法官郭偉健指,暴動是集體暴力罪行,被告不僅要為個人行為負刑責,他們利用人多勢眾達致共同目的,亦須負責。法庭有責任保障公眾秩序,判刑須達阻嚇效果,而刑罰只會考慮行為的暴力程度,不會考慮當時的社會環境,例如政府政策失誤,不會考慮是否源於政治訴求。
首被告、當時只有十七歲的莫嘉濤兩項暴動、一項刑事毀壞及一項襲警罪成立。法官指他當日視警員及警車為目標,向他們擲雜物十多次,罪行嚴重,行為無法無天。若判他入教導所,不足以反映嚴重性,亦會令更多年輕人以為可以為所欲為,判監是唯一選擇。四項控罪判監四年三個月。
年紀最大的被告陳和祥,法官指他雖然並非策劃者,但就帶頭使用暴力,考慮他年紀大,退休後積極服務社會,判監三年五個月。
案發時也是十七歲的被告葉梓豐,法官說考慮他涉及的暴動規模較小,而他年紀輕、期望他改過,判入教導所。
唯一認罪的吳挺愷,法官指即使他有自閉症,但當時他見警員倒地,仍然走近舉高磚近距離大力擲,暴力極為嚴重,判監兩年四個月。
其餘被告包括只是撬磚的鄧敬宗,被判監介乎兩年九個月至三年九個月。
至於案中第二被告李倩怡,去年提訊時棄保潛逃,法庭已發出通緝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