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庭內嚴禁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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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18-06-01 23:33

撰文: 無綫新聞

近日接連有人在法庭內拍照,有人更被控藐視法庭罪,有關控罪是源自英國,英國曾經有人因此而判監。

2004年,英國一名男子因為在法庭拍照,被判入獄一年,是英國第一次有人在法庭內拍照而入獄,被告曾提出上訴,但遭駁回。

當地上訴庭法官指,用手機在法庭拍照已成為一個嚴重問題,他提到陪審員和證人受到威脅的情況日益嚴重,亦有檢控人員受到襲擊。法官又指,在法庭內攝影有可能嚴重損害刑事司法的管理,照片容易傳開,很大機會被他人不當地使用。

英國有關禁止在法庭內拍照的法例,是在上世紀初訂立,在未立法前,有法律期刊的評論指,報章刊登哄動案件的證人的照片,目的是滿足公眾的好奇心,無論證人是否願意,都是不可以接受的。

評論認為,報章不應刊登被告在庭內的照片,因為被告可能會被裁定無罪,而有陪審員提出在庭內被拍攝,除造成滋擾外,在某些案件而言,更會對他們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

英國在1925年訂立《刑事司法法》,規定無論是刑事或民事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法官、陪審員、證人或當事人的照片,亦不得在庭內素描。

港英政府其後將相關條文引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回歸後繼續適用。2015年,東區裁判法院審理七警案時,一名記者在庭內用手機拍照,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遭票控後認罪,罰款六百元。

在法庭內拍照亦可能被控《藐視法庭罪》,普通法所指的《藐視法庭罪》,是指蓄意干擾司法工作妥善執行的行為,並無最高刑罰,過去曾有被告在法庭辱罵法官,被控藐視法庭,判入獄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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