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子唐琳玲在高等法院內拍照,因刑事藐視法庭被判監七日,由於上星期二起已由懲教署看管,最快明天獲釋。
唐琳玲由囚車押送至高等法院,案情指,她上月在高院審理一宗佔旺藐視法庭案期間,在庭內拍照,其手機內被發現最少三張照片,清晰拍攝到答辯人、控辯雙方律師等人容貌。
法官陳慶偉裁決時指,相信被告一心來旁聽,學習香港法律制度,沒意圖干擾法庭程序或危害司法制度,但她是有心、有意識地拍照,行為無疑對司法制度造成損害,裁定罪成。
唐琳玲求情時指,有在法庭拍照,但不認為有干犯任何香港法例,今次事件了解到香港與內地司法制度有一定區別。
法官指,事件引起社會關注及憂慮,最明顯是高等法院審訊會有陪審團,如果拍照,無論是有心或無意,都會令陪審團和證人等身份曝光,令他們分心及擔心,法庭須保護他們不受不必要的滋擾。
雖然案發時沒有陪審團,但屬於政治敏感案件,加上本案虛耗了法庭兩天時間、納稅人金錢,及阻礙審訊進行,而被告將相片上傳到社交網站,亦有機會被壞人不當使用。
考慮到她表達悔意和道歉,目的只為向內地朋友炫耀在香港法庭聽審,判監七天,亦須向律政司支付懲罰性訟費,交款前不得離開香港。
法官又指,本案是高等法院歷來首宗在法庭內拍照,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的案件,量刑時沒案例參考,但強調如有更嚴重的情況,可參考英國案例判監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