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是回歸後首次。主張香港獨立的民族黨有權作出申述。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中午見記者,指獲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根據《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建議是按照《社團條例》第八條第(1)(a)款,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權利自由需要而作出。何謂維護國家安全,在《社團條例》有訂明,就是解為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至於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是基於民族黨甚麼言行作禁止運作的建議,李家超表示,民族黨有21天作出書面申述,現階段不會討論理據。
這次是回歸後首次引用這條條文,李家超指,就算民族黨未申請成為社團,助理社團事務主任一直留意各個案發展,當有足夠證據時會引用條文,做法合理謹慎。
李家超稱:「《社團條例》很清楚,任何一人以上組織已是社團。」被問到社團主任有否受到政治壓力時,李家超說:「必須充分合理理由,才作出這個建議,而在社團事務主任履行這個責任時,是明白自己的角色及責任。我們是按照香港法例處理事件,這次是特區事務。」
被問到社團事務主任是否正檢視其他政治組織,李家超指細節不會公開。至於是否意味任何倡議「港獨」的團體都屬違法,李家超就這樣回應。
李家超指:「國家很清楚說明,任何破壞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分裂國家行為都是『紅線』,不能觸碰。特區政府在『港獨』立場上都是清晰及明確,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任何破壞國家安全行為都不符合國家利益,不符合香港利益,更加會為香港社會帶來動盪,這些動盪會破壞公共安全、社會安寧及秩序。在香港,市民是享有結社自由,但這項自由並非完全不受限制,這個限制可由法律規定,為國家安全、公共安寧,有關規定都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清楚訂明。」
他強調會等民族黨申述後作出決定,若果最終決定禁止其運作、決定刊憲後,民族黨會視為非法社團,繼續運作的人要負上刑責。
根據條例,包括自稱幹事、成員,參加他們的集會,捐款援助他們,甚至容許在其處所舉行集會,都算違法,最嚴重要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