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菲律賓籍跨性別人士,在港服刑時不滿執法機構,處理手法漠視人權,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判申請人部分理據勝訴。
申請人出生時是男性,2014年即將進行變性手術前,在香港販毒被捕,他不滿香港警方及懲教署職員只憑他護照的性別,安排他到男性囚室,要裸體讓男執法人員搜身檢查,又因此而延遲接受荷爾蒙療程六星期,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執法機構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人權法》等。
法庭頒下判詞,建議警隊和懲教署就跨性別人士搜身訂下準則,包括納入考慮客觀因素,尊重當事人所選擇的性別。
判詞又提到,懲教人員延誤轉介申請人,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及接受荷爾蒙療程違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