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九年 分析指需設高規格機構應對

即時港聞

發佈: 2018-08-28 02:30

撰文: 無綫新聞

澳門有分析認為,《基本法》23條立法多年,國際形勢多變,有必要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澳門構思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是行政長官崔世安,副主席由保安司司長擔任。委員包括多名高層官員,包括行政法務司司長、警察總局局長等。

委員會職責是統籌及協調澳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工作、分析研判澳門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形勢等。

澳門早於2009年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等七種犯罪行為,也定出罰則,例如分裂國家可判囚25年。

有分柝認為,澳門23條本地立法後,世界局勢劇變,威脅國家安全的形式也有重大變化,有必要成立一個新機構應對。

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冷鐵勛指:「目前現有的任何一個部門或者機構,都難以承擔這個責任,有必要成立一個規格比較高,能夠做到反應敏感、快速有效,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來進行決策,來進行統籌,來進行協調。」

有澳門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則認為毋須設立委員會。

澳門立法會議員吳國昌稱:「立法了這麼久,很清楚一單案都沒有發生過。原因不是因為我們政府完全和善,政府拒絕過很多人入境,對於示威遊行、社會行動,近期越來越嚴厲執法,但根本不需要用到《國安法》。」

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是行政法規草案,毋須立法會通過,公布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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