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衝擊立法會案,終審法院就十三名被告的上訴展開聆訊。全部人獲得減刑,改判已服刑的日子,換言之可當庭釋放。
十三名被告,包括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2014年6月衝擊立法會,反對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原審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向高院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認為原審判刑明顯過輕,改判各人監禁八至十三個月,服刑期間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至終審法院。
代表其中五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在庭上陳詞指,本案發生時,上訴庭新判刑指引未出現。原審判刑並非明顯過輕,加上所有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本案造成立法會大樓多處損毀,多名保安受傷。多次追問上訴一方是否試圖將本案的暴力輕描淡寫?李柱銘說不是。
馬道立指,上訴一方給他的感覺是覺得使用暴力沒有錯,似乎沒有太大悔意。代表其中四人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原審判刑不是明顯過輕,只是考慮各人動機並非出於個人利益。
代表黃浩銘及另一人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他們原本想和平集結,但最後向錯的方向發展。
馬道立指,就算本身沒意圖,但他們的確使用了暴力。
潘熙及李柱銘又指,其中兩名被告案發時未夠二十一歲,應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無論有沒有新判刑指引,本案情節嚴重,唯一合理判刑是即時監禁。但同意上訴庭改判監禁八至十三個月,刑期有機會過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