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舉行第十次會議,進入逐條審議階段。有議員關注,如果將國歌歌詞用作商標是否犯法。
人民力量新界東議員陳志全表示:「我的牌子稱『義勇軍進行曲』已經犯法?我的牌子叫作『起來不願作奴隸的人民』,已經用了國歌?或者牌子叫國歌去做商標,是否違反第六條?」
律政司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說:「如果商標是有歌詞、曲譜,這是我們規範範圍;若果叫作『國歌牌』香煙,這不是我們的規範範圍。」
政制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稱:「純粹用國歌或『義勇軍進行曲』這幾個字作為商標,並不會違反現在條例草案的第六條。」
被問到是否整首國歌用作商標就違反,用一句就不違反,鄧忍光回應:「要視乎第八條,會否令人合理地相信是國歌或國歌的一部分。」
商界(二)議員廖長江表示:「你問題的假設就是註冊到商標,我有保留能否註冊到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