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例,加強管制公園等公眾遊樂場地噪音滋擾問題。康文署指,如何定義噪音會有客觀準則,亦會聘請有紀律部隊背景的人員做保安,協助執法。
近年不少公園成為表演場地。根據《遊樂場地規例》,公園管理員或附近居民不屬於「使用場地的人」,康文署不可以因為他們投訴噪音滋擾而執法。政府建議修例,以「人」取代條例中「使用遊樂場地的人」,如果受到噪音煩擾,可成為控方證人。
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上,有議員指,現時違例最高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不夠阻嚇力,亦難以界定何謂滋擾。
民建聯區議會(一)議員劉國勳表示:「遊樂場有『打賞文化』,表演者持著擴音機、樂器唱歌,一日收的利是不只千多、二千元,相對性罰款對他們來說,真的不夠阻嚇力。」
民主黨區議會(二)議員鄺俊宇說:「你們如何界定滋擾?有人覺得是天籟之聲,有人覺得是噪音。怕不怕將壓力轉嫁到管理員身上?」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李美嫦稱:「怎樣界定滋擾這方面,我們希望有更客觀的標準,例如在量度噪音方面,可以(根據)噪音管制條例下的指引,加強特別在多投訴的公園內增強人數,及希望有較為有經驗,甚至有紀律部隊背景的人員做保安。」
李美嫦指,前線人員會有相關指引,但對於「打賞文化」,她承認未有相關法例規管,會研究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