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緊急法禁遊行集會蒙面 特首強調不等同進入緊急狀態

即時港聞

發佈: 2019-10-04 01:00

撰文: 無綫新聞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午夜起引用《緊急法》,立法禁止在遊行集會等三個情況蒙面。

包括五十人以上的集會、或三十人以上的遊行,無論是否獲得警方批准,參加者都不能蒙面。而蒙面包括用口罩、顏料等任何物品遮蓋全部或部分的臉。不過有宗教、醫學等理由可獲豁免。

違者最高可判監一年,罰款2.5萬元。規例亦會賦予警察權力,在公眾地方為識別某人身份,要求對方除下蒙面物品。

林鄭月娥強調,引用《緊急法》禁止蒙面,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稱:「今日早上我召開了特別行政會議,會同行政會議已經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一條名為《禁止蒙面規例》,即是社會上討論一段時間的反蒙面法,規例將於明天、即十月五日開始實施。雖然我們引用的這條條例是叫《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來訂立禁止蒙面這規例,但並不等於香港已進入緊急狀態,行政會議也不是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但香港現在的狀況,是滿足這條條例內,所謂危害公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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