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方面稱昨晚收到港方來函。陸委會指港方至今未提供案件,在香港的相關證據,亦批評港方不就案件執法,是推卸責任,別具用心。
對香港方面稱,對陳同佳案沒有司法管轄權,法務部重申,陳同佳及受害人都是香港居民,陳同佳可能在香港已預謀犯案,香港並非沒有管轄權。
陸委會則表示,台方司法單位已盡最大努力,積極偵辦案件,但港方至今未提供在港證據,亦漠視應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是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港方應秉持這個執法立場,依法律程序積極續押偵辦。只要港方提出請求,台方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基礎上提供相關證據,進行司法合作。
對於有份說服陳同佳回台自首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希望,台方從輕發落,不判死刑。
負責偵辦案件的士林地檢署表示,審判是法官權責,地檢署無從保證會否判決死刑。
由於台灣去年已通緝陳同佳,即使他主動去台灣,亦不算「自首」,只是「投案」。有法律人士稱,「投案」會是法官量刑考慮因素之一,但不一定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