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同性已婚伴侶去年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被房委會拒絕,提出司法覆核獲裁定勝訴。
提出司法覆核的是兩名男同性戀者去年在加拿大註冊結婚,以一般家庭身份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公屋,但房委會指他們的同性伴侶身份不符合申請公屋政策中「家庭成員」之定義,拒絕受理申請。他們認為決定屬性傾向歧視和不合理,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詞指,申請人符合房委會對「夫婦」申請公屋的要求,但他們只是因為是「同性婚姻」而受到差別對待;亦沒有理由顯示低收入家庭相對於同志伴侶在房屋上更有需要。
法官亦指看不到在行政措施上,房委會確認同性婚姻是有效及真實,較於確認異性婚姻有多少不便及困難。
法官認為房委會現行政策是有歧視性是不合法及違憲,裁定申請人勝訴,房委會要重新考慮申請人公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