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凌晨發稿,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而並非政府昨晚出稿所指,是按《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
中聯辦及港澳辦發言人早前譴責立法會部分議員癱瘓立法會內委會,民主派議員批評做法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是干預香港事務。
中聯辦之後指出,指港澳辦和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有權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監督權。
政府發言人星期六晚約七時發新聞稿,回應傳媒查詢時,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
接近午夜時政府發出修正,刪除《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字句。在不足一小時後再發稿,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