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新聞稿修訂,指中聯辦並非是《基本法》二十二條所指,中央各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民主派議員指,中聯辦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職責不包括監督特區政府施政。
公民黨新界東議員楊岳橋稱:「我想跟大家溫故知新,在2000年1月15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發的新聞稿,當年因為新華社要改名為中聯辦,所以國務院代為發出新聞稿件,裡面清楚列明中聯辦的角色、工作和職責,當中並沒有監督香港特區政府,所以所謂『監督』只是僭建。」
根據國務院當年發的稿件,指中央人民政府已經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國務院常委會議決定,將新華社香港分社和澳門分社改名,並列明職責,包括聯繫各界,以及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其他事項,當中無提及《基本法》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