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區議會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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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0-06-06 03:38

撰文: 無綫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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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區議會會議所提的一些議案或成立的事務委員會,被民政事務局指與區議會職能不符,不能得到區議會秘書處的支援,局方指有機制去處理相關問題。

全港十八個區議會有十七個由民主派主導,有區議會曾提出重組警隊等議案,有區議會就成立保安及政制事務委員會,當時民政專員聯同民政處以及秘書處職員離席。當區民政事務處後來表示,政府認為該委員會性質牴觸《區議會條例》。

民政事務局在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時指,根據《區議會條例》,區議會的職能是就幾方面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包括影響區內居民的福利事宜、區內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涉及地區公共工程以及社區活動的公帑運用等。區議會其他職能就是在得到撥款後,推動區內社區、康樂及文化活動和環境改善計劃等。

為執行職能,區議會可成立委員會和工作小組,各區民政事務處在處理區議會事務時,會按需要徵詢相關部門,包括律政司的意見,如發現區議會準備成立的委員會、工作小組或討論事項,不符合《區議會條例》所訂職能,政府會作出跟進。

例如致函區議會主席要求跟進、重新審視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等,如區議會仍保留與《條例》不符的職權範圍或討論事項,區議會秘書處則不會就有關項目提供秘書服務、秘書處職員和其他政府人員亦不會出席相關部分的會議,或參與討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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