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研討會 張勇發言全文(三)

即時港聞

發佈: 2020-06-08 00:21

撰文: 無綫新聞

全國人大的這個決定上個月28號已經通過了,對於這個決定,我們怎麼看?它的憲法的依據在哪裡?下面我介紹一下第四部分,要想理解全國人大決定的憲法依據,首先要了解一下中國的政治制度是甚麼。

按照中國憲法,我們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這就跟美國的憲法規定,它是實行三權分力制,而英國是實行議會至上制,每個國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由自己這個國家的歷史、文化、政治、現實需要所決定的。

人民代表大會,它的地位是甚麼呢?按照中國憲法的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它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的是國家的主權權力。從國家理論上講,主權者有三大權,對內的最高權,就是在這片領土上,我一個國家,我的權力是最高的,我上面沒有再比我高的;對外的獨立權,國與國之間是平等的,你不能干涉我,我是獨立的,不論大小、無論強弱;還有自衛權,你干涉我,你侵略我,那我要自衛,這就是一個國家的主權權力。

憲法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甚麼呢?修改憲法,修改過、監督憲法的實施、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它的設立和它的制度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決定。最後一項,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權力,就是除了前面十五項職權之外,第十六項是開口權力,它的權力是由它自己來判斷的,這就是任何一個國家主權者的權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國務院的權力比較一下,就不一樣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權力,解釋憲法、解釋法律沒問題,第二十二項,最後一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也就是說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授予你職權,你只能享有前面二十一項職權,是一個閉口權力。

國務院十八項權力,最後一項權力是甚麼呢?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它的其他權力,就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授予它權力,不授予,國務院只能享有前面十七項權力,所以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的地位在中國,是最高的一個權力機關。

對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5月28日作出的這個決定的內容,可以做幾點簡要的分析,第一點,第一條,堅持「一國兩制」、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制秩序,然後是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的行為和活動,這條它運用、行使的是甚麼權力?對內的最高權。我要解決香港出現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我要用甚麼樣的政策、甚麼樣的立場來解決它?這是我的分內權力。

第二條,反對並反制外來的干預,防範、制止、懲治外部危害我們國家安全的活動,這是行使對外的獨立權,你別來干涉我、干涉我我要反制你,你要來侵犯我,那我還要自衛。

第三條,明確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要求特區盡早完成立法,要求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等政權機關,要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這是它在行使憲法監督權。因為二十三條立法也好、其他原有法律的適應化也好、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也好,都是《基本法》對特區提出的要求。《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制定以後它要監督這個法律實施得怎麼樣?落實得好不好,足夠不足夠?它享有憲法監督權,所以這一條規定本身就是一種立場和態度,要盡早完成,盡早二字表明一種態度,就是沒有完成。《基本法》落實得不好,這就是第三條。

第四條,要求特區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同時也要求中央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機關,在香港特區要設立機構、履行職責。前面有問題,你決定要解決,執行機制要制度創設,要創設制度,防範風險。

第五條,要求行政長官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報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情況,要定期提供報告。這是在完善《基本法》當中,有關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執行機制。

第六條,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的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這是它在行使授權立法。因應香港現在法律制度確實有這麼一個風險,新情況、新風險,行使的授權立法是它的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一次決定,是很少的,回歸前後,對於香港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決定也不多,在回歸之前,總共作了八次,是甚麼內容?關於批准中英聯合聲明的決定、關於成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關於香港《基本法》的決定,關於香港《基本法》的決定是確認香港《基本法》是合乎憲法的,實際上是合憲性的問題。後面還有四個,我就不唸了。

這些決定都是涉及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最重大的事情,回歸後,作了多少個決定涉及香港問題。只有一個,就是剛剛作的這份決定,二十三年,就作了一份決定,這份決定,它是針對香港出現的危害國家安全,這麼一個新風險作出的全國人大的決定,它的法律效力只能用一句話來說,就是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用最高的法律效力,都不足以概括或者表述。全國人大的決定的律法效力,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國內也好、國外也好不能夠置疑,任何組織、個人也不能置疑它的效力,這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它所具有的效力。

那麼有朋友會問,決定和法律有甚麼區別呢?為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制定法律算了?決定和法律是不同的,決定通常是宣示立場、確定原則某個領域、最重要的領域,決定事項、明確授權,解決宏觀方面的問題。而法律是要系統地構建一個制度,設定權力、明確義務,同時要訂立罰則,你超越了你的權力,或者你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那要有責任承擔的,這就是決定和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是兩者是不同的。

這一次,全國人大的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在緊鑼密鼓地履行職責,它要完成這部立法,也在廣泛地聽取方方面面的意見。對於這部授權立法,我想說這本身就是「一國兩制」的偉大創造,這本身就體現了對特區的信任和對兩種制度的尊重。

前面講了,大家很清楚,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國家是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制度,法律也很多,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也可以列入附件三。但是,全國人大授權常委會專門針對香港現在國家安全方面出現的風險,制定一部法律,專門要制定這麼一部法律。

這部法律要實現兩個目的。第一個目的,要能夠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在香港地區。同時,也能夠切實地保障最廣大香港同胞的合法的權益,它一定要在這兩個方面都能夠達到的;第三,這部法律既然是立法,它就要有一個立法的過程,這部立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它不僅僅適用於香港特區,它要在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它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來制定,都有完備的制定法律的程序和要求。

我相信,這部法律既然要到香港,也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定會兼顧兩種法律制度的差異,使這部法律能夠有效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落地實施,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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