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為《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設日落條款的建議是多此一舉;又形容要求有關條文全部依照本港普通法行文,是不切實際。
大律師公會周五發公開信,建議人大常委會在訂立《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條文和其內容的解釋和應用時,需按普通法原則處理。同時應設日落條款,相關條文應在特區自行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終止。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網誌不點名反駁有關建議,提到國家有成文法和普通法兩套法律制度,對於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設實際,但當然法律條文必須行文清晰和明確。
她重申內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擁有一些相類似特點,包括追溯力、假定無罪原則、舉證責任、證據標準及法律清晰的要求等。
她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意見後,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形容建議設立日落條款是多此一舉。
又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是從國家層面提出法律框架和執行機制。在香港通過的法律是處理從特區層面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不一定足以處理影響全國十四億人民的國家安全事宜。
鄭若驊又形容,有一些國家就國家安全立法發表不恰當言論,更印證有必要就此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