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將就《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港澳辦表示,中央會保留部分案件的管轄權,而中央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應監督及指導特區執法。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表示,管轄權包括立法、執法和司法權,全國人大在國家層面,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除了有立法權,理論上亦有執法和司法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稱:「在維護香港的國家安全方面,中央不但應該有立法權,而且可以有必要的、有限度的執法權和特定條件下的司法權,譬如說當發生在香港的一項涉及到國家安全的行為,它的矛頭、它的破壞效果是直接針對中央政府,分裂國家政權,直接涉及到國家安全的,那這樣的情況,難道中央就完全沒有司法的權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