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傍晚發稿,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作出說明,包括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亦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草案亦列明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對這類案件會行使管轄權,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案件,警務處及律政司亦要配合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
香港新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草案指出,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工作和相關法律事務。
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對這類案件會行使管轄權,即負責偵查、檢控、審判及刑罰的執行等程序,適用這法律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香港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用香港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各種措施,以及《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
審案時,行政長官應從現任或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的本地法律與這法律不一致的,適用這法律規定,《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