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草案列明 警務處及律政司需配合維護國安委員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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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0-06-20 07:33

撰文: 無綫新聞

新華社傍晚發稿,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作出說明,包括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亦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草案亦列明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對這類案件會行使管轄權,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案件,警務處及律政司亦要配合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

除了如特區政府之前指,警隊會成立專責部門執法,草案亦訂明律政司會設立專門檢控部門,處理非特定情形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特區對這類案件會行使管轄權,即負責偵查、檢控、審判及刑罰的執行等程序。

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不過要由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來源除現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終審法院法官,亦可從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甚至是合資格的前任法官,有別現時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派。

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的本地法律與這法律不一致的適用這法律規定。《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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