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案件由特首指定法官處理 譚耀宗指安排合憲

即時港聞

發佈: 2020-06-22 02:30

撰文: 無綫新聞

前日公布的《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說明,提到國家安全的案件要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建議加入程序,在特首決定前諮詢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就指安排合憲。

法律界有意見批評讓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案件是破壞「三權分立」。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說這安排經過考慮,沒有牴觸《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稱:「特首目前也任命法官,有沒有分別?我不覺得有大分別。我們也要相信香港的法官,問題就是他們是否熟悉國家安全法例。既然又無國籍限制,我們有時有些牽涉某國家,我們在選擇法官時有些迴避。」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六)列明行政長官對法官有任免權。現時的制度是各級法院的法官如有空缺,要獲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人選,再由行政長官任命。

這個委員會,除了當然主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當然委員律政司司長之外,其餘七名委員也是由特首委任。不過,當要找法官處理案件,目前就由司法機構委派。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在報章撰文,建議法例條文應列明特首挑選法官時應考慮的因素和標準。而訂出法官名單時,可考慮設立徵詢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意見的程序。

公民黨指,草案說明中的安排不符合法治基礎和原則。

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表示:「由司法機關負責決定由哪位法官處理案件,這也是司法獨立的其中一個很重要元素。香港法例沒有一條容許特首擅自決定、委任、找哪位法官審理某類案件。」

行政會議成員、新民黨葉劉淑儀表示,特首日後指定的是「特別法官」,和原有的任命制度不同。

新民黨香港島議員葉劉淑儀說:「可能亦徵詢大法官的意見,委派哪些專責的法官。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目前職權範圍,不包括特首指派的法官,只是推薦予特首任命目前的法官,各級法庭的法官。」

她相信律政司會繼續按案件嚴重性,決定交由哪一級的法庭處理,以釐定最高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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