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是合憲及合法,而特首過去亦有委任法官,如果指這些情況罕見是「孤陋寡聞」。
林鄭月娥指,「指定法官」在香港及其他地區並非罕見。在本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主席、部分專門法庭的專職法官,如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都是由特首委任。她重申《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合憲、合法,為了保障「一國兩制」,處理司法機關的事,行政長官亦有責任。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如果有人說,行政長官委任一些法官去處理一些某類案件是聞所未聞,有少少孤陋寡聞。(有人說)作為行政機關的首長處理司法機構的事,好像不恰當是干預,在此我必須重申,行政長官有雙重身份,有雙重問責制。發生很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一國』受到損害,那麼『兩制』亦會失去穩固的基礎。任何人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然認為今次的立法是破壞『一國兩制』,我覺得可能這些人從來都沒有把『一國』放在眼內。」
她說草案說明,會尊重及保障人權及普通法「無罪推定」,「一罪不能兩審」原則,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日後條例,應刪除由特首「指定法官」字眼。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稱:「特首今天說,她只會委任而已,也會將指派去聽取國安犯罪案件,會交回司法機構去委派哪些法官去審理,那麻煩條例出來前真的要寫得清清楚楚,免招一些無謂的疑慮。」
對於是否有追溯期,林鄭月娥認為應該由生效當天執行。公民黨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仍有解釋權。
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林鄭(月娥)說這是沒有追溯力的,是既往不咎的,法律生效後才有法律效力,但要知道的是,現在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裡,國家安全的定義今天是『ABC』,三年之後出一個解釋,國家安全是『ABCDE』,這個解釋是有追溯力的。」
他認為,法律不能只靠特首口頭承諾及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