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深夜以《憲報》號外方式,公布《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具體條文,完成《基本法》第十八條在附件三增加法律的程序,晚上十一時起生效。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公布。條文分六章、六十六條,列明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和罰則,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最高都可判處終身監禁。
香港特區行使管轄權,但亦規定中央行使管轄權的特定情形。中央會在香港設立國安公署;香港要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
附則亦表明,法例若與香港法律規定不一致,《港區國安法》有凌駕性,而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