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港區國安法罪成最高可囚終身 喪失參選或任公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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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0-07-01 00:48

撰文: 無綫新聞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條文正式公開,列出了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具體情節和相應罰則。

其中分裂國家罪,指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和03年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不同,當時訂明要使用武力才算犯罪。現在無論有否使用武力也是犯法,包括將香港或國家其他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它們的法律地位或轉歸外國統治。

第二類,顛覆國家政權罪就是指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政權或特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特區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令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這種罪行當年二十三條立法亦有涵蓋,不過,今次就增加了針對香港特區的行為。

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罪刑罰類同。首要的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可判處終身或十年以上監禁;積極參加則囚三至十年;其他參加者可以判囚三年以下。而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財物資助他人犯罪也是違法,嚴重可判囚五至十年。

第三類恐怖活動罪,就指脅迫中央、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設施、電力、燃氣等設備;嚴重干擾水、電、交通、通訊、網絡等。

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是組織、領導的人,可判處終身或十年以上監禁;其他情形就判囚三至十年。

最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請求外國或境外串謀實施,或接受他們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援後,對國家發動戰爭,嚴重阻撓中央或香港政府制訂、執行政策,操控或破壞本港選舉,制裁特區或國家,引發本港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憎恨,均屬犯罪。

條文指違者監禁三至十年,罪行重大將判終身或十年以上監禁。法例亦訂明減刑條件,犯罪情節較輕亦可能免除處罰,例如自動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

雖然條例並無如同內地的剝奪政治權利刑罰,但當中就列明一旦罪成,將會喪失參選或出任公職的資格,而在任議員和官員即時喪失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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