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 警助理處長可授權無手令下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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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0-07-06 05:45

撰文: 無綫新聞

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

全體成員出席,包括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列席。晚上政府發新聞稿指,會上為《港區國安法》第43條,有關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等執法機構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制定《實施細則》,包括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警務處處長亦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細則》今日刊憲,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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