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舉行第一次會議,會上就警方等部門辦理《港區國安法》案件制定執法細則,並已刊憲,明日生效。
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擔任主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出席,包括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列席。
國安委依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執法的《實施細則》,包括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員可授權在無手令情況下搜證。警方亦可申請法庭手令,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離開香港。
另外,保安局局長可以書面指示,凍結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的財產,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庭申請,限制、沒收及充公這些財產。
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危害國家安全信息,保安局局長可授權指定警務處人員,要求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網絡服務商等將信息移除;警方亦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
保安局局長亦可批准警務處處長要求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指明資料,如果不遵從,一經定罪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政府代表星期二會出席立法會多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向議員講解《港區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