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人士指根據《公安條例》,任何人身處暴動現場都有機會干犯控罪。
多名民主派人士到西九龍裁判法院聲援林卓廷及許智峯,又批評警方扭曲元朗站事件的事實。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身處暴動現場可能干犯暴動罪。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稱:「問題是如果要控告你,你的出現是為何呢?如果一個人覺得有需要,或合理理由在那處出現,最終這是事實爭議,所以便上法庭,便由法庭釐定、決定這是否一個合法、合理的理由。當一個人在一處地方,覺得那裡有非法集會,開始見到有人使用暴力的話,你是理應掉頭走。」
有大律師指,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提控門檻很低。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稱:「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不是你真的已動手;破壞社會安寧定義是包含你在一個人面前威嚇、會動手打他或破壞其物品,但或許當刻仍未有暴力事件發生,但在法律定義上其實已可控告暴動。」
他又指留意到警方去年起,拘捕示威者後即以暴動罪起訴,部分上庭時因證據不足押後,批評做法不符合《檢控守則》有合理定罪機會才起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