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女去年11月悼念科大學生周梓樂時傷害一名男子,早前承認暴動及蓄意傷人,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3年8個月。
兩名被告,29歲無業女子黃鑫才及59歲的士司機陳明貴,早上由囚車押送至區域法院應訊。
案情指,兩人去年11月9日在將軍澳參與悼念科大學生周梓樂活動期間,傷害一名男子,令事主身體多處受傷並需留院三日。兩人被控暴動及蓄意傷人罪。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憲法保障市民的言論和集會自由,但非絕對,一旦牽涉暴力、超越憲法範圍變成非法活動,需要被禁止,保障法治等核心價值。
本案應衡量群眾整體表現,而非個別人士行為,兩名被告案發時參與非法集會屬咎由自取,包括他們在內的多人一同踢事主,又撐雨傘意圖隱藏身份,直到警員到場才停止。
法官指,文明社會不能容忍暴力,當時施襲者情緒不能自制、失去理智和人性,兩名被告行為亦鼓勵其他人犯案。
由於案情嚴重,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防止他人仿效。但考慮到兩人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處各被告監禁3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