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稱防賂條例修訂非任內優先工作 強調非「無王管」

即時港聞

發佈: 2020-11-30 21:02

撰文: 無綫新聞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說,將《防止賄賂條例》修訂至涵蓋特首,並非任內的優先工作;強調不是「無王管」,有很多法律亦適用於行政長官。

《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及第八條,列明公務人員未經許可接受利益,以及任何人如果無合理辯解向政府或公共機構僱員提供利益,都是刑事罪行,但適用範圍沒有涵蓋行政長官。

早在2012年,防止潛在利益衝突檢討委員會已建議修例,將涵蓋擴大至特首;林鄭月娥在競選行政長官時亦曾承諾任內會做,但她出席行政會議前指,修例並非任內的優先工作。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說: 「行政長官肯定不是『無王管』的,香港很多法律都適用於行政長官。第三條及第八條一開初,特區政府的立場都是覺得這兩條相當複雜、有困難,亦都可能引致憲制或其他問題,影響行政長官憲制地位。所以覺得在這個階段,尤其是我任期剩下一年半多些,這不是我們優先要做的工作。」

她又說仍研究公職人員宣誓的涵蓋範圍。

林鄭月娥稱:「現時有數個方案正在討論,其中一個是該職位屬法定職位,另一個是職位與政府有部分關係、即政府資助的機構或相關職位有公共職能,但我們仍未有決定。有些人認為學校應涵蓋在內,官立學校的職員是公務員,他們當然是公職人員。在這一刻,我們未有最後決定『港區國安法』中公職人員的定義涵蓋範圍有多大。」

她指,有決定時會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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