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學生會署理會長方仲賢被警方拘捕,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警方指方仲賢去年8月初在深水埗藏有十支鐳射筆,經調查後發現是高功率鐳射裝置,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屬四類激光產品中的第四類。
根據機電署的安全指引,國際電工委員會的第一、二類俗稱鐳射的激光產品,包括光纖通訊系統、遊戲用激光槍、激光棒及條碼掃描器,對眼睛來說,本質上並不安全,但自然迴避反應,例如眨眼,通常可提供足夠保護;第三類包括用於物理治療的激光器等,連續波輸出功率不超過0.5瓦,直視光束可能會有危險。
第四類是指高輸出功率的儀器,連續波輸出功率逾0.5瓦,能產生有害的反射,可導致眼睛及皮膚受損。激光投影放射器、激光外科手術及切割金屬,所使用的激光器都屬這類。
每件激光產品應貼上符合國際或國家標準的適當標記,不同標準會有不同標記格式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