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去年萬聖節前夕在中環參與非法集結,上訴庭早前改判監3個月,今日頒布書面判詞。
24歲被告鍾嘉豪去年10月31日在擺花街外參與非法集結,早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申請判刑覆核,上訴庭上月改判監三個月。
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布書面判詞,指原審裁判官的判斷過於表面,對有關非法集結的公害和演變為暴力衝突的風險,皆缺乏全面掌握,以致嚴重低估案件的嚴重性;又指原審裁判官只著眼於被告無意襲擊警方,在被捕時沒有反抗,結果嚴重低估了被告的個人罪責。
上訴庭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性犯錯,令判刑明顯過輕,考慮案件嚴重性和被告的個人罪責,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