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黎智英申撤銷保釋提上訴 指法庭應先考慮國安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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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1-01-31 21:02

撰文: 無綫新聞

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申請撤銷保釋的上訴在終審法院審理。律政司一方指,法庭應先考慮《港區國安法》第42條,之後才考慮一般刑事訴訟條例中的保釋程序。

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黎智英,由囚車押至終審法院。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處理,沒有海外法官參與。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不可被司法覆核以及不受干涉,今次上訴只希望終院詮釋《港區國安法》第42條有關保釋原則。《港區國安法》第42條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准保釋。

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是犯了原則上錯誤,亦應將保釋申請分兩階段處理,包括先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不會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再考慮《刑事訴訟條例》第9章的保釋權利。

終院法官司徒敬指,若第一階段已說明不准保釋,根本無法到第二階段,思考有否充足理由相信被告會否再犯。周天行則指,法官不應考慮被告需獲准保釋,而是先需考慮他要還柙。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問考慮《港區國安法》第42條時,法庭是否可漠視一般保釋程序。周天行指「不一定」,但強調應先考慮第42條,法庭考慮保釋決定時不應加入保釋條件考慮。但張舉能等三位法官質疑,指保釋條件或有效幫助法庭權衡風險、預防被告重犯,為何「保釋條件」不相關。

黎智英早前獲准保釋候審,律政司其後獲批上訴許可,黎智英再度還柙候訊。若律政司上訴被駁回,黎智英可繼續保釋外出;否則保釋作廢,要繼續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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