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申請撤銷保釋的上訴,終審法院押後頒書面裁決,黎智英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黎智英,由囚車押到終審法院。
保釋上訴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處理,沒有海外法官參與。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不可被司法覆核及干涉,今次上訴只希望終院詮釋《港區國安法》第42條有關保釋原則。
條例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准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認為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是犯了原則上錯誤,應將保釋申請分兩階段處理。先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不會重犯,再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章的保釋權利。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問,考慮《港區國安法》第42條時,法庭是否可漠視一般保釋程序。
周天行指「不一定」,但應先考慮第42條;而考慮保釋決定時,不應將保釋條件納入考慮。
但張舉能等三名法官質疑,指保釋條件或有效幫助法庭權衡風險,預防被告重犯。
黎智英一方指,若法庭接納應考慮保釋條件,高院批准保釋屬正確決定,應判黎智英勝訴。既然控方無相關證據,令法庭有「充分理由」相信黎智英會重犯,法庭應以「無罪假定」作為考慮基礎,批出保釋。
但司徒敬質疑,《港區國安法》的前設是不准被告保釋,有別於普通法,認為不能以一般「無罪假定」考慮。
五名法官聽取陳詞,押後頒書面裁決,期間黎智英繼續由懲教署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