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七人組織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本月16日判刑

即時港聞

發佈: 2021-03-31 21:00

撰文: 無綫新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李柱銘、吳靄儀等七人被控前年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案件押後至本月16日判刑。

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正還柙的黎智英、梁國雄及區諾軒分別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其餘被告包括李卓人、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吳靄儀、梁耀忠亦分別到法院應訊。

案件涉及前年8月18日在維園集會後,遊行至中環遮打道,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已分別承認兩項及一項控罪。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指否認控罪的七名被告,當日毫無疑問共同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對於早前辯方爭議,《公安條例》容許警方就和平進行的未經批准集結作「刑事制裁」、即透過不反對通知書制度限制市民遊行集會權利,認為是違憲;又指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刑罰是監禁五年,認為不合比例。

法官指,辯方未能提出充分基礎,挑戰執法行動違憲;又指2005年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的終審法院裁決已賦予警方「刑事制裁」權,認為辯方挑戰條例違憲不成立;又指律政司是根據《基本法》提控,辯方未能提出足夠基礎干預其決定,認為控方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七名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要求法庭下令各被告還柙候判,但法官指還柙與否不影響最終判刑,批准七人繼續保釋,期間不得離港。而黎智英、梁國雄及區諾軒則因其他案件需繼續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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