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七人組織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本月16日判刑

即時港聞

發佈: 2021-03-31 23:45

撰文: 無綫新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李柱銘、吳靄儀等七人,被控前年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案件押後至4月16日判刑。

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正還柙的黎智英、梁國雄及區諾軒分別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其餘被告包括李卓人、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吳靄儀、梁耀忠亦分別到法院應訊。

案件涉及前年8月18日在維園集會後,遊行至中環遮打道,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已分別承認兩項及一項控罪。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指否認控罪的七名被告,當日毫無疑問共同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對於早前辯方爭議,《公安條例》容許警方,透過不反對通知書制度,限制市民遊行集會權利,認為違憲;又指相關刑罰最高是監禁五年,會造成寒蟬效應。

法官指根據2005年梁國雄案,終審法院已裁定警方通知書制度合憲。前年逾八百個集會獲警方批准,認為未造成寒蟬效應,基於上述理由反駁辯方,認為《公安條例》無違憲。

對於辯方挑戰警方執法及律政司檢控違憲,法官引述去年《禁蒙面法》終審法院的判決指,辯方無任何足夠觀點可挑戰。警方當日或之前的行為與控罪全不相關,亦未有限制被告權利及自由。

又指既然《公安條例》合憲,警方拘捕自然合法。而律政司是根據《基本法》提控,應免受干預,認為辯方挑戰不成立。

控方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七名被告罪名成立,並押後至本月16日聽取求情及判刑。

七人可繼續保釋但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黎智英、梁國雄及區諾軒則因其他案件需繼續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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