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男子承認參與2016年旺角暴動 判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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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1-04-08 02:48

撰文: 無綫新聞

2016年旺角暴動案,一名男子早前承認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

案情指,在2016年農曆大年初二,案發時24歲、報稱服裝店經理的被告陳俊樂,在旺角豉油街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案發時大批人聚集,攻擊警方防線,在場的人必然知道自己犯法,為逃避法律責任,所以戴上口罩掩飾身份。

法官認為被告的角色主動,與在場人士一起集結與警方對峙,是支持及認同在場人士的違法行為。

辯方早前求情時指,被告在2017年確診淋巴癌,手術後出現排斥,需定時服藥,但法官認為患病並非減刑因素;懲教署亦回覆指,會提供適切醫療服務,被告亦可以到公立醫院接受治療。

法官形容暴動屬非常嚴重罪行,考慮到案發時的人數、暴力程度及規模,以四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可扣減三分一刑期,最終判被告入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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