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前年在旺角警署外參與暴動及縱火,在區域法院被判監四年半。
案情指,前年9月22日,一批人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佔據太子道西行車線和點燃雜物。27歲報稱咖啡師的被告蕭樂婷把雜物丟入火堆助燃,早前被裁定兩項縱火及一項暴動罪成立。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從案發時的影片可見,當日的暴動並沒有經過詳細策劃,但仍有逾百人在旺角警署外非法集結,有人擲磚頭及用強光照向警方,警員多次警告後仍不願散去。
有人在附近的恒生銀行縱火,當中被告將植物及紙皮投進火堆助燃,令現場火光熊熊,對在場人士構成潛在傷害,可見案件是嚴重的暴動。
法官指考慮到被告審訊期間對案情無太大爭議,將暴動罪以5年監禁的量刑起點下調至4年半;而兩項縱火罪的量刑起點則下調至4年。
法官指,考慮到兩次縱火行為是一連串地發生,准許各刑期同期執行,判被告入獄四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