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若有選委會委員違誓 將由律政司司長以訴訟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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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1-04-19 21:01

撰文: 無綫新聞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完善選舉制度條例草案,政府表示,若有選舉委員會委員違反誓言,會由律政司司長以訴訟方式處理。

審議完善選舉制度條例草案的委員會上,有議員關注如有選舉委員會委員違反誓言,當局如何處理。

新論壇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稱:「誰裁定他是符合條件,是法庭或是哪?」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基本法》第104條,由律政司司長可以到原訟法庭挑戰選委留任的資格。」

民建聯香港島議員張國鈞指:「律政司司長提出法律程序,選委的職能可立即暫停,法庭可申請暫解除職能,但暫時解除期間有選舉。該名選委有作出提名、投票等動作,他其後被法庭裁定喪失資格,他所作的提名、投票是否有效?」

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特別職務)梅基發說:「參照《立法會條例》,在類似情況有一個條文規定類似情況,議員曾作出參與立法會投票或事務,不受議員身份日後有問題而引致無效。」

來屆立法會部分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有改動,包括旅遊界。當中列明選民是業界八大商會、即旅議會、中國旅遊協會等的理事會或執委會的成員。有議員關注如何規管。

九龍東議員謝偉俊表示:「因為每一間組織的所謂董事會、理事會(成員)隨時可以加亦可以減,有否時限上或更多條件,令他們不可以就選舉問題,某些時間前後大幅增加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

鄧忍光稱:「理事數目是已經寫了在團體會章內,基本上不能夠增加或減少,除非依照條文程序,寫信進來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申請更改會章。」

他指如發現大幅改動,會透過修改附屬法例取消其選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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