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完善選舉制度條例草案。有議員關注職工會登記成為界別選民時,如何界定持續運作三年或以上的定義。
工聯會新界西議員麥美娟說:「工會一定要,職工會(登記局)登記後持續三年,這是(基本法)附件一、二的說法,但條文說,只有說申請前三年持續運作。你知工會成立,就是開會決定成立工會,然後交給職工會登記局,寄信當刻就是運作。以前很簡單,現在審查可能要一年,有很大時間差。」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稱:「自己成立但只是提交登記表,未完成勞工處的登記程序,並不算完成登記,所以多久前開始無意思,一定要讓勞工處的登記程序完成,發文件證明成功完成登記後一秒,才開始計算,然後要計算三年,才達到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