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被告就審訊不設陪審團提司法覆核 高院駁回

即時港聞

發佈: 2021-05-20 02:44

撰文: 無綫新聞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就審訊不設陪審團提出司法覆核,被高等法院駁回,案件維持由三名法官審理。

唐英傑去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電單車,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衝過警方防線,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案件下月底開審。

律政司早前引用《港區國安法》46條發出證書,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改由三名法官審理。唐英傑提出司法覆核,稱陪審團審訊是憲法權利,又質疑對方無交代剔除陪審團的實際原因,及發證書前預先知會。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在書面判詞中指,《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而第46條的立法目的,是當刑事審訊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控罪,原本被告在原訟庭享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可以被取消,而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有涉外因素等理由,自行決定審訊形式。

而今次律政司司長已表明,是基於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或是審訊在有陪審團情況下進行,有可能妨礙司法公義的風險,單是前者理據已經充分,加上由三位法官審理沒有不合理的地方,認為申請並無合理爭辯。

法官又稱,相關條文無規定,律政司長在發出證書前,需聽取或知會被告,而審訊前尋求被告意見亦不恰當,最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法官又指,今次司法覆核涉及被告個人利益,以及重大公眾利益,加上《港區國安法》新實施,只有少數案件對條例執行有裁決,平衡所有情況,不會作出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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