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前年9月在太子港鐵站管有一支鐳射筆,被判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監禁五個月。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報稱是保險公司秘書的24歲被告梁振邦,被控前年9月8日,在太子站梯間管有鐳射筆。
裁判官陳慧敏指,涉案的鐳射筆可致皮膚輕微燒傷及眼睛受損,筆上亦有「危險」等字眼,被告必定知道是危險物品。
當日港島區有黑衣人的暴力事件,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到衝突現場或參與其中,但他身處於四通八達的太子站,加上背囊同時管有面罩、手套等,無可能不是預先準備,認為被告付諸暴力的心意不小。
被告亦沒有出庭親自解釋藏有鐳射筆的原因,辯方的抗辯理由純屬臆測,裁定他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不在示威現場,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使用過鐳射筆,今次事件涉及的是單一物品,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指控罪非常嚴重,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有關攻擊性武器是社會所不容,考慮到被告幾乎同意控方所有案情,沒有浪費法庭時間,扣減一個月刑期,判被告入獄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