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實施劏房租管設加租上限 下周三首讀料最快年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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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1-07-06 02:41

撰文: 無綫新聞

政府將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租客有四年的租住權保障,兩年租約後加租上限百分之15。法例草案並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於周五刊憲,下周三在立法會首讀,預計最快年底實施。

「住得細、住得貴」,一直是劏房戶面對困境,估計全港約二十二萬人蝸居十一萬間劏房。

劏房租務管制小組提交報告三個多月後,政府推出修訂《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草案,原則上接納小組報告建議,租期固定兩年,期間業主不得加租,但可減租。

租客完首兩年租期,租客有權續租一次,即保證可住最少四年。業主可加租,但加幅上限一成半,或不得超過差估署私人住宅租金指數期間的波幅變動,以較低者為準。如果指數改變為負數,就要減租。若業主加租多於規定,租客可依原有租金交租。

如劏房沒獨立水電表,業主要求租客攤分水電等費用,須提供帳單副本和明細表,所有租客支付的費用總和不可超越帳單款額。業主亦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租客租金、按金等以外收費,違者首次被罰款一萬元,再犯罰二萬五千元。

業主要將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到印花稅署蓋印花,並在30日內交回租客。如業主無做,租客可扣起租金,直至業主交回。協議及徵收的印花稅費用由業主承擔。若業主在租賃期開始後60日無向差估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可被罰一萬元;持續干犯每日再加罰二百元。

法例不涵蓋缺圖則或大廈公契的單位,例如寮屋、於私人後巷或庭院的僭建物等,但適用於工商大廈內的劏房。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表示:「的而且確有部分劏房處於非法使用甚或僭建物範圍。考慮到劏房租客相對來說收入較基層,亦都比較弱勢,所以我們認為提供適當、合理的保障是有需要,而且在這個劏房租務管制條例下,並不賦予任何人士違法作為合理辯解。」

他又說,雖然不建議、但如果雙方同意,可以不簽訂租務管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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