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指國安法沒追溯力 調查所得證據支持檢控罪行無時限規定

即時港聞

發佈: 2021-08-27 02:02

撰文: 無綫新聞

警方早前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要求支聯會提交收入支出及會議紀錄等資料。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港區國安法》沒有追溯力,但調查所得證據支持檢控的罪行無時限規定。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港區國安法》43條第5條款中,根據法例,當我們想預防或調查與國家安全有關案件,我們根據法例,可以要求一些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在港的代理人交出一些資料,如我們真的有任何根據國安法要檢控的罪行,當然要是國安法生效後,因國安法沒有追溯力,但有關證據支持檢控的罪行沒有時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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